簽、稿之撰擬說明

作者:郭妍

簽、稿之撰擬說明

鐵路特考


(一)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簽:

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1)    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

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2)    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

文末得用敬陳○○長官字樣

稿:

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簽末敬陳機關首長及副首長時,其位置應如何排列?

由右自左,副首長在右,首長在左。副首長與首長間空一行行距。

2.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A.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B.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C.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D.重要人事案件

E.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A.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B.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C.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    

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二)簽之撰擬:

1.款式:

(1)    先簽後稿:

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辦理。

(2)    簽稿併陳:

如案情簡單,可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3)    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2.撰擬要領:

(1)主旨    

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1段完成。

(2)說明    

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3)擬辦    

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4)備註    

「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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