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入下年度

作者:三民補習班名師群

轉入下年度

(一)國庫賸餘之轉入(第73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賸餘應即轉入下年度。

(二)視為結餘之轉入(第75條)

誤付透付之金額及依法墊付金額,或預付估付之賸餘金額,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繳還者,均視為結餘,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收入。

(三)繼續經費之轉入(第76條)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

應行繳庫數

(一)審定、執行(第77條)

總預算所列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經立法程序審定後如有差異時,由行政院依照立法院最後審定數額,調整預算所列數額並執行之。

(二)依期報解、解庫(第78條)

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應依預算所列,由主管機關列入歲入分配預算依期報解。年度決算時,應按其決算及法定程序分配結果調整之,分配結果,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者,一律解庫。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一、追加歲出預算

(一)追加歲出預算提出之情形(第79條)

各機關因下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

1.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

2.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

3.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4.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二)經費之平衡(第80條)

第七十九條各款追加歲出預算之經費,應由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籌劃財源平衡之。

(三)程序之準用(第82條)

追加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程序,均準用預算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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