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本位制度

作者:林林元

貨幣本位制度

一、意義

為使貨幣功能能夠充分被發揮,並建立完整的貨幣制度,一國必須擇定一本位貨幣作為價值計算的標準及最後支付的工具,又由於本位貨幣的重要性,各國的法令必須對本位貨幣的材料、重量、成色、鑄造、發行、兌現、發行準備、法償資格以及與其他貨幣的兌換比例等,作詳細的規定,這整套有關本位貨幣的法令與習慣,便是本位制度。

二、功能

良好的貨幣制度,應配合經濟活動的需要,促進一國的經濟成長與發展,故一國的貨幣本位制度,應妥善擬訂、管理,以期發揮下列功能:

三、分類

(一)金屬本位制度(Metallic Standard System)
即本位貨幣與一定量金屬保持等值關係。由於貨幣的數量與價值,須受到一定數量金屬的限制,又稱為束縛本位制度。其可分兩大類:
1.單本位制度
只有一種貨幣為一國的本位貨幣,即本位貨幣只與某一種貴金屬保持等值的關係。可分為金本位制度和銀本位制度。
2.複本位制度
本位貨幣同時與兩種金屬保持等值關係的本位制度,即金幣與銀幣同為一國的本位貨幣,並由法令規定其兌換比例。
在複本位制度中金幣與銀幣法定比價訂定之前,二者的兌換比例是由金銀在市場上商品價格來決定,此時可稱為「平行本位制度」。在複本位制度後期,因銀價波動,以致金銀法定比價與市場比價脫節,乃取消銀本位幣的自由鑄造權,銀幣仍為本位貨幣,但已非實質貨幣,此時稱為「跛行本位制」。
(二)紙幣本位制度(Paper Money Standard System)
1.自由本位制
以不兌現紙幣為本位貨幣的本位制度,因不須與一定量金屬保持等值關係,也就不受金屬數量的限制,故可稱為「自由本位制」。
2.管理通貨制
在此制度下,紙幣為無限法償貨幣,由法律賦予其強制流通能力,並由國家控制其數量,調節其價值與對外關係,以適應經濟政策的需要,因有賴人為力量加以操縱,故一般稱為「管理通貨制」(Managed Currency)。
(三)金本位制度
1.特徵
即本位貨幣與一定量黃金保持等值關係的貨幣制度。在此制度下具有以下特徵:
(1)以黃金為本位幣的幣材,可自由鑄造,自由熔燬。
(2)紙幣或其他形式的貨幣,與黃金維持一定的關係。
(3)黃金可以在國內及國外自由移動。
(4)黃金是價值儲藏及國際間支付的主要工具。
2.種類
(1)金幣本位制
為最早實行的金本位制,也是1914年以前各主要國家通行的金本位制度。在此制度下除具有金本位制的共同特點外,尚須具備下列條件:
A.金幣是交易的主要媒介,具有無限法償性質,且以法令規定每個金幣的成色與重量。
B.代表本位幣的銀行券,得無限制兌換金幣。
(2)金塊本位制度
A.一次大戰後,由於黃金集中美國,加以各國經濟衰退無法再恢復金幣本位制度,乃實行金塊本位制度。此制度與前制不同點為:
(A)不再鑄造金幣,市面流通是紙幣而非金幣。
(B)政府或中央銀行按固定價格收購黃金,作為紙幣發行準備或國際間支付之用。
(C)紙幣或他種貨幣可以請求兌換成金塊,但數量上有所限制。
(D)外匯可以自由買賣,不受限制。
B.金塊本位制採用的目的主要是:
(A)節省黃金的使用。
(B)防止黃金外流。
(C)黃金國有化。
(3)金匯兌本位
國內本位貨幣雖不直接與一定量黃金保持等值關係,但卻與金本位國的貨幣維持一定的關係,因此間接與黃金有所聯繫,持紙幣前往銀行要求兌現時,只能兌換外國貨幣而無法直接兌換黃金。
(4)新金匯兌本位制度
又稱金匯準備制。在此制下,本位幣仍與一定量的黃金維持等值的關係,但實際流通的是紙幣。
(四)紙幣的發行
1.演進
依紙幣發行制度的演進可分二種:
(1)分散發行制度:
是指一個國家銀行券(紙幣)的發行權,由多數銀行發行的制度。
(2)集中發行制度:
係指一國紙幣集中一家銀行(中央銀行)的發行制度,如現行新臺幣實行制度即是。此種制度已為各國所普遍採行。
2.準備制度
紙幣發行準備制度,比較重要者有下列幾種:
(1)十足準備發行制度:
即發行紙幣一元,須有現金準備一元的發行準備制度。例如,我國新臺幣發行辦法規定:「新臺幣以黃金、白銀、外匯及可換取外匯之物資十足準備」。
(2)固定保證準備發行制度:
在此制度下,在某金額以下的紙幣發行得以保證準備作為發行準備,超過此項金額以上的紙幣發行,便須全以現金準備充當準備金。
(3)最高發行制度:
在此項制度下,法令只規定紙幣的最高發行量,並不規定發行準備的內容必須為現金準備或保證準備。
(4)比例發行制度:
即規定紙幣發行額中,至少有百分之若干須有現金準備,其餘則可以為保證準備。
(5)伸縮性發行制度:
在此項制度下,紙幣的發行量可隨經濟發展需要而增減,不再受到最高發行量的限制。新臺幣目前的發行準備制度即為十足準備的伸縮發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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