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檢察官受理國家機密案件

作者:郭妍

法院、檢察官受理國家機密案件

鐵路特考
1.法院、檢察機關(包括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署)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之。

2.法官、檢察官(包括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於辦理前項案件時,如認對質或詰問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者,得依職權或聲請拒絕或限制之。

下列人員出境

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

1.國家機密核定人員。

2.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

3.前二款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之人員。

4.前項第三款之期間,國家機密核定機關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之。
上述所定人員出境,應於出境二十日前檢具出境行程、所到國家或地區、從事活動及會晤之人員等書面資料,向(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提出申請,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密、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據以准駁,並將審核結果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之。但申請人為機關首長,或現任職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者,其申請應向上級機關提出,並由該上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予以准駁。

國家機密之解除:

(一)自動解密

1.國家機密於核定之保密期限屆滿時,自動解除機密。

2.解除機密之條件逾保密期限未成就者,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亦自動解除機密。

3.自動解除者,無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核定或通知,該機密即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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