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保密
作者:郭妍凡委託其他公民營機構
或個人研究、設計、發展、試驗、採購、生產、營繕、銷售或保管文件,涉及機密事項,其文書處理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人員
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凡以契約委託其他公民營機構(廠商)或個人產製之機密文書,應要求受託者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送交委託單位,由權責長官核定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並通知受託者。
(二)凡因委託契約需要
而必須提供受託者機密文書時,應繕造清冊送交受託者專人執據簽收;並得檢查該機密文書之管理與運用情形,以保障機密文書不遭轉用或洩漏。
(三)為使受託者瞭解
並配合採取保密措施,委託單位應要求簽訂「保密契約」或於主契約中規範「保密義務條款」,明定業經標示為機密之文書,縱使契約終止或解除,非經解密,受託者仍應採取保密措施。
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
負責辦理機密文書拆封、分文、繕校、蓋印、封發、歸檔,以及機密公文電子交換等事項,並儘可能實施隔離作業。
機密文書之簽擬
陳核(判),應由業務主管或其指定之人員處理,並應儘量減少處理人員層級及程序。
各機關承辦人員
處理一般文書,應審核鑑定是否具保密價值,如確有保密必要,應改以機密文書處理。如為他機關來文,得依本手冊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程序,建議來文機關變更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機關內部行政流程如有保密必要時,於文書核擬過程中採取保密措施即可。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之知悉、持有、使用或複製,除辦理該機密業務者外,以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同意者為限。
前項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於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不同意:
(一)有事實
足認有洩密之虞。
(二)無知悉
持有、使用或複製機密文書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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