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保密

作者:郭妍

文書保密

鐵路特考

凡委託其他公民營機構

或個人研究、設計、發展、試驗、採購、生產、營繕、銷售或保管文件,涉及機密事項,其文書處理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人員

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凡以契約委託其他公民營機構(廠商)或個人產製之機密文書,應要求受託者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送交委託單位,由權責長官核定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並通知受託者。

(二)凡因委託契約需要

而必須提供受託者機密文書時,應繕造清冊送交受託者專人執據簽收;並得檢查該機密文書之管理與運用情形,以保障機密文書不遭轉用或洩漏。

(三)為使受託者瞭解

並配合採取保密措施,委託單位應要求簽訂「保密契約」或於主契約中規範「保密義務條款」,明定業經標示為機密之文書,縱使契約終止或解除,非經解密,受託者仍應採取保密措施。

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

負責辦理機密文書拆封、分文、繕校、蓋印、封發、歸檔,以及機密公文電子交換等事項,並儘可能實施隔離作業。

機密文書之簽擬

陳核(判),應由業務主管或其指定之人員處理,並應儘量減少處理人員層級及程序。

各機關承辦人員

處理一般文書,應審核鑑定是否具保密價值,如確有保密必要,應改以機密文書處理。如為他機關來文,得依本手冊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程序,建議來文機關變更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機關內部行政流程如有保密必要時,於文書核擬過程中採取保密措施即可。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之知悉、持有、使用或複製,除辦理該機密業務者外,以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同意者為限。
前項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於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不同意:

(一)有事實

足認有洩密之虞。

(二)無知悉

持有、使用或複製機密文書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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