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的特徵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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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的特徵

訴願的特徵

A. 為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機制

訴願係由上級機關審查下級機關之作為,為行政體系之自我審查與內部監督機制。

B. 審查範圍

當上級機關進行訴願審查時,可同時審查下級機關作為之合法性與妥當性(可同時為合法性與合目的性之審查)。

C. 延宕效果

有必要時得停止處分(訴願法§92Ⅱ),而對處分產生延宕執行之效力;而異議程序原則上不停止處分。

D. 訴願先行

在某些行政領域中,需要民眾先向機關表示不服,才可進一步提出訴願。
就此而言,亦即某些狀況下須先行異議程序,始得提出訴訟。因此相對於訴願,異議程序為訴願之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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