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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的審查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訴願的審查
訴願程序基於發現事實與保障人民權利的考量,其程序係採職權進行主義與職權調查主義。係指程序的進行以及證據調查皆不受訴願當事人、參加人之主張所拘束。同時訴願之審理亦採書面審查原則,不以言詞辯論為必要。
進行言詞辯論為例外:
(1) 開啟言詞辯論之原因 (訴願法§65)
A. 管轄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依職權進行。
B. 依當事人之申請。
(2) 言詞辯論程序 (訴願法§66)
A. 受理訴願機關陳述事件要旨。
B.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C. 原行政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D. 訴願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
E. 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詢問。
F. 前項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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