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的審查

作者:李由

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訴願的審查

訴願的審查

訴願程序基於發現事實與保障人民權利的考量,其程序係採職權進行主義與職權調查主義係指程序的進行以及證據調查皆不受訴願當事人、參加人之主張所拘束。同時訴願之審理亦採書面審查原則,不以言詞辯論為必要。

進行言詞辯論為例外:

(1) 開啟言詞辯論之原因 (訴願法§65)

A. 管轄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依職權進行。

B. 依當事人之申請。

(2) 言詞辯論程序 (訴願法§66)

A. 受理訴願機關陳述事件要旨。

B.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C. 原行政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D. 訴願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

E. 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詢問。

F. 前項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