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的審查-程序終結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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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的審查-程序終結

訴願的審查-程序終結

(1) 撤回訴願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訴願法§60)。

(2) 作成決定

不論機關作成不受理、實體有理由或無理由之決定,訴願程序皆告終結。
A. 撤銷訴願:依77條第6款→不受理決定駁回。
                    (行政處分經撤銷、變更而不存在→訴願標的已不存在,故以程序決定並駁回即可)。
B. 課予義務訴願:依82條第2項→訴願無理由駁回。
   (此時,原應為訴願標的欠缺而應以不受理決定駁回。然而因§85Ⅱ之特別規定而須適用,以無理由駁回)

(3) 訴願人死亡/法人解散

在此情況下,訴願因欠缺當事人能力(權利能力)而無救濟必要。若沒有承受訴願之情形者,則訴願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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