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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的審查-程序承受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訴願的審查-程序承受
(1) 當然承受 (訴願法§87)
A. 原因:
(A) 自然人死亡: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訴願
(訴願法§87Ⅰ)
(B) 法人之消滅: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願 (訴願法§87Ⅱ)。
B. 期間: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理訴願機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
(訴願法§87Ⅲ)。
(2) 申請承受 (訴願法§88)
受讓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得檢具受讓證明文件,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許其承受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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