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法第93條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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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93條

訴願法第93條

A.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B.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
    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C.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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