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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類型:實體決定之訴願無理由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訴願決定-類型:實體決定之訴願無理由
訴願法§79
A.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訴願法§79Ⅰ)
B.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法§79Ⅱ)。
C.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
審查決定 (訴願法§79Ⅲ)。
(A) 本項係涉及地方自治事項,對於有關地方自治事項之審查,上級機關僅得進行合法性審查。
(B) 即便地方自治團體為不當之處分,若具備合法性上級管轄機關仍應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C) 反之,若地方自治團體所為之行政處分不合法,訴願管轄機關亦不得逕為處分。
僅得撤銷原處分並發回地方自治團體重新處分。
D.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
以決定駁回之 (訴願法§82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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