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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暫時性權利保護之類型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訴願決定-暫時性權利保護之類型
可分為停止執行與保全程序兩類,而在訴願程序中僅有停止執行一種,規定於訴願法第93、94條。
(1) 停止執行之要件 (訴願法§93Ⅱ)
A. 原處分持續存在。
B.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
係指該處分的合法性要件瑕疵,很可能導致其將來被訴願管轄機關判斷為違法之處分(略式審查)。
C.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D. 訴願人可向原機關、訴願管轄機關 (訴願法§92Ⅱ) 或行政法院申請 (訴願法§93Ⅲ)。
(2) 原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亦可依職權停止執行。
(3) 申請停止執行遭拒絕
A. 若原向訴願管轄機關提出申請遭拒者,應許其向行政法院提出。
B. 若原本即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停止執行之申請,則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4) 停止執行之撤銷 (訴願法§94)
A. 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因情事變更。
B. 行政法院亦得因聲請而裁定撤銷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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