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決定-暫時性權利保護之類型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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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暫時性權利保護之類型

訴願決定-暫時性權利保護之類型

可分為停止執行與保全程序兩類,而在訴願程序中僅有停止執行一種,規定於訴願法第93、94條。

(1) 停止執行之要件 (訴願法§93Ⅱ)

A. 原處分持續存在。

B.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
    係指該處分的合法性要件瑕疵,很可能導致其將來被訴願管轄機關判斷為違法之處分(略式審查)。

C.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

D. 訴願人可向原機關、訴願管轄機關 (訴願法§92Ⅱ) 或行政法院申請 (訴願法§93Ⅲ)。

(2) 原機關或訴願管轄機關亦可依職權停止執行。

(3) 申請停止執行遭拒絕

A. 若原向訴願管轄機關提出申請遭拒者,應許其向行政法院提出。
B. 若原本即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停止執行之申請,則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4) 停止執行之撤銷 (訴願法§94)

A. 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因情事變更。

B. 行政法院亦得因聲請而裁定撤銷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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