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決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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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訴願決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參照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根據前開規定,訴願管轄機關作成訴願決定時,不得做出使訴願人陷於更加不利處境之決定。
換言之,即不得作出相對於原處分更不利訴願人之決定。

1. 拘束範圍

(1) 訴願管轄機關發回原機關重新處分或命其作成處分時,原機關以及應作為之機關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
     原則之拘束。

(2) 限於於訴願人主張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2. 例外:行政罰

若原處分為行政罰,且係因適用法律錯誤而遭訴願決定機關撤銷並發回重新處分或命其處分。
於此,在適用正確法條的情形下,相較於原處分更不利時,仍可依正確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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