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決定之效力-拘束力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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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之效力-拘束力

訴願決定之效力-拘束力

參照訴願法第95條之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就其依第十條提起訴願之事件,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亦有拘束力。」

拘束力之範圍:

(1) 已確定之訴願決定,不僅拘束原機關與訴願管轄機關。
     普通法院非有法規依據,不得變更、撤銷、違反該決定。

(2) 行政受託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受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故同樣受其拘束
    (訴願法§95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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