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期間-撤銷訴願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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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期間-撤銷訴願

訴願期間-撤銷訴願

(1) 處分相對人

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算,30天內提出訴願 (訴願法§14Ⅰ)。

(2) 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自知悉時起算30天內。但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超過3年者,不得再提起訴願 (訴願法§1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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