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期間-回復原狀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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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期間-回復原狀

訴願期間-回復原狀

(1)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
     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訴願法§15Ⅰ)。

(2)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訴願法§15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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