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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先行程序─異議程序(2)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訴願先行程序─異議程序(2)
(四) 類型
異議程序於各該法規範中並不相同,主要有以下類型:
1. 稅捐稽徵法:申請復查 (稅捐法§35)。
2. 商標法:異議 (商標法§48)。
3. 專利法:申請再審查 (專利法§48)。
4. 集會遊行法:申復 (集遊法§16)。
5. 兵役法:申請複核 (兵役法施行法§40)。
6. 藥事法:異議 (藥事法§99)。
7. 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審議 (健保法§5、勞保條例§5)。
8. 釋字382:學生申訴。
(五) 未踐行訴願先行程序之效力
於各該行政法規範規定中,應履行訴願先行程序而未履行者,不得逕行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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