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參加之類型-參加人與訴願人利益一致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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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參加之類型-參加人與訴願人利益一致

訴訟參加之類型-參加人與訴願人利益一致

訴願法第28條第1項:「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參加方式:

A. 由利害關係人申請參加(訴願法§29)。

B. 受理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利害關係人參加。(訴願法§28Ⅰ後段,並以同法§30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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