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行政與法規 (一) - 觀光行政體系

作者:陳毅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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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行政與法規 (一) - 觀光行政體系

觀光行政與法規 (一)

 

觀光行政體系

一、觀光事業管理之行政體系

   (一) 觀光事業管理之行政體系,在中央係於交通部下設路政司觀光科觀光局;另 6 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亦設置有觀光單位,專責地方觀光建設暨行銷推廣業務。

   (二) 另為有效整合觀光事業之發展與推動,行政院於 91 年 7 月 24 日提升跨部會之「行政院觀光發展
         推動小組」為「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目前由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交通部觀
         光局局長為執行長,各部會副首長及業者、學者為委員,觀光局負責幕僚作業。

   (三) 在觀光遊憩區管理體系方面,國內主要觀光遊憩資源除觀光行政體系所屬及督導之風景特定區、民
         營遊樂區外,尚有
內政部營建署所轄國家公園、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轄休閒農業及森林遊樂區、
         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所屬國家農(林)場、教育部所管大學實驗林、經濟部所督導之水庫及
         國營事業附屬觀光遊憩地區,均為國民從事觀光旅遊活動之重要場所。

二、觀光局

   (一) 沿革

民國 45 年 我國觀光事業開始萌芽。
民國 49 年 9 月 奉行政院核准於交通部設置觀光事業小組。
民國 55 年 10 月 改組為觀光事業委員會。
民國 60 年 6 月 24 日  政策決定將原交通部觀光事業委員會與台灣省觀光事業管理局裁併,改組為交通部觀
光事業局,為現今觀光局之前身。
民國 61 年 12 月 29 日  奉總統公布「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
民國 62 年 3 月 1 日 依「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規定,將「交通部觀光事業局」更名為「交通部觀光
局」,綜理規劃、執行並管理全國觀光事業。

   (二) 業務職掌

         1. 觀光事業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項。

         2. 國民及外國旅客在國內旅遊活動之輔導事項。

         3. 民間投資觀光事業之輔導及獎勵事項。

         4. 觀光旅館、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證照之核發與管理事項。

         5. 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事項。

         6. 天然及文化觀光資源之調查與規劃事項。

         7. 觀光地區名勝、古蹟之維護,及風景特定區之開發、管理事項。

         8. 觀光旅館設備標準之審核事項。

         9. 地方觀光事業及觀光社團之輔導,與觀光環境之督促改進事項。

         10. 國際觀光組織及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與推動事項。

         11. 觀光市場之調查及研究事項。

         12. 國內外觀光宣傳事項。

         13. 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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