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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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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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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駕駛執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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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牌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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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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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票等之偽造變造與行使塗抹罪
作者:三民補第 36 條 郵票等之偽造變造與行使塗抹罪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 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金。
三、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 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 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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