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票等之偽造變造與行使塗抹罪

作者:三民補

郵票等之偽造變造與行使塗抹罪

第 36 條  郵票等之偽造變造與行使塗抹罪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 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金。

三、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 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 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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