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選定當事人-團體訴訟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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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選定當事人-團體訴訟

行政訴訟之選定當事人-團體訴訟

(1)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由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社員,就一定之法律關係,
     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為公共利益提起訴訟 (§35Ⅰ)。

(2) 前項規定於以公益為目的之非法人之團體準用之 (§35Ⅱ)。

(3) 前二項訴訟實施權之授與,應以文書證之 (§35Ⅲ)。

(4)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之社團法人或第二項之非法人之團體,準用之 (§35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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