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證據方法-鑑定、書證與勘驗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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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證據方法-鑑定、書證與勘驗

行政訴訟之證據方法-鑑定、書證與勘驗

1. 鑑定 (行訴§156~160)

係具有專業知識、技能、經驗之第三人,向法院陳述有關特別法規或特別經驗之證據方法。
(1) 鑑定人不得拘提 (§158)。
(2) 鑑定人不得拒絕鑑定,法院得免除其鑑定義務 (§159)。

2. 書證 (行訴§163~173)

以文書所為之證據方法
(1) 文書:以文字、符號記載於特定之物。
(2) 準文書:本法關於文書之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 (§173Ⅰ)。
                   諸如記載於光碟、隨身碟等等,配合其他機器可供閱讀者。

3. 勘驗

係指由法官以感官的知覺作用,檢驗物、人,或其他標的 (行訴§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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