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給付訴訟:得於其他訴訟中合併請求給付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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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給付訴訟:得於其他訴訟中合併請求給付

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給付訴訟:得於其他訴訟中合併請求給付

1. 行政訴訟法第7條:「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本條之規定,亦包含國家賠償在內。

2. 於撤銷訴訟中合併提起: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
      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行訴§8Ⅱ)」
    (1) 當給付關係涉及行政處分之撤銷時,仍應提起撤銷訴訟,並於該撤銷訴訟中一併請求。
    (2) 此時合併於撤銷訴訟提起之給付,並非獨立的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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