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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給付訴訟標的:非財產給付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給付訴訟標的:非財產給付
人民與行政機關之間發生非財產之給付,多基於事實行為發生。因非財產之給付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主要為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事實行為、排除違法狀態或行使結果除去請求權:
(1) 請求作成事實行為
對於因行政機關之事實行為而受侵害,人民得主張「一般結果除去請求權」,來排除該事實行為所造成之違法侵害。所謂一般結果除去請求權,係指人民之權利受公權力違法干涉,而請求排除該違法干涉之事實結果,以回復原本狀態之請求權。目的是在於回復未受公權力干涉之前的狀態。
(2) 請求不作為
係指透過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向法院請求以裁判禁止被告侵害權利之特定行為。簡言之,不作為訴訟的目的在於向法院請求禁止被告進行侵害權利之特定行為。
A. 範圍:
1. 事實行為:禁止行政機關作成某事實行為。
2. 行政處分:在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禁止其於未來作成該特定處分(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B. 類型:
1. 單純不作為訴訟:針對當前已發生,有可能重複發生的權利侵害行為所提起之不作為訴訟。
2. 預防性不作為訴訟:對尚未發生的權利侵害所提起之不作為訴訟,稱為預防性不作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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