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確認訴訟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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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確認訴訟

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確認訴訟

(1) 確認訴訟之目的

並非滿足原告實體上請求權,而是透過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的存否,對現存的請求權提供特別之保護。

(2) 行政訴訟法第6條

1.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
    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6Ⅰ)
2.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
    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6Ⅱ)。
3.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6Ⅲ)。
4.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6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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