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後續確認訴訟:定義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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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後續確認訴訟:定義

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後續確認訴訟:定義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2項:
「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1) 當人民依法提起撤銷訴訟後,於審理中作為訴訟標的之原處分消滅,法院應原告聲請將該撤銷訴訟
     轉為「確認處分違法訴訟」。故稱「後續確認訴訟」或「續行確認訴訟」。

(2) 須原處分消滅後,原告仍有權利保護必要:
     由於原告原本所提起為撤銷訴訟,故當原處分消滅,而當事人已獲得救濟者自然即無權利保護必要,
     法院應予以駁回。然而若原處分消滅而當事人仍有權利保護之必要者,則應依本條之規定將撤銷訴訟
     轉換為確認違法訴訟。

(3) 本項訴訟請求之轉換,不須對造當事人同意,法院即可依當事人之聲請而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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