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的選擇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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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的選擇

行政訴訟之訴訟類型的選擇

1. 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2. 訴訟類型的選擇應以「訴之聲明」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為斷。然而於實務上,因為基礎事實和
    法律爭議的複雜性,難以期待當事人皆能正確選擇訴訟類型。

3. 而選擇不正確的訴訟類型,將因訴訟要件不符而駁回(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或遭受敗訴之判決(原告之訴
    無理由)而未竟救濟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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