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管轄權-不動產專屬管轄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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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管轄權-不動產專屬管轄

行政訴訟之管轄權-不動產專屬管轄

行訴§15

(1)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2) 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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