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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當事人能力-定義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能力-定義
(1) 係指於訴訟過程中,作為原、被告或訴訟參加人,得為行政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資格。即有權利能力者,
即具備當事人能力;蓋以其得作為權利義務歸屬的主體地位,才有權利遭侵害的可能而產生須救濟之必要。
然而於行政訴訟中,為確保人民能確實獲得救濟,故允許行政機關亦得成為當事人(形式之當事人能力)。
(2) 當事人能力須於訴訟過程中,不論審級或訴訟之程度為何,須持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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