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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欠缺當事人能力-效果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欠缺當事人能力-效果
(1) 法院得隨時依職權審查當事人能力,不受當事人意思拘束。
(2) 自始即欠缺:得補正者,法院應命其補正。經諭知而仍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 (行訴§107Ⅰ)。
(3) 嗣後欠缺:
A. 自然人:因當事人死亡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行訴§186,準用民訴§168)
B. 法人:因合併或解散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行訴§186,準用民訴§169Ⅰ)
C. 行政機關:因裁撤改組
此情形法無明文,但依法理應停止審判。並參酌行政訴訟第26條意旨:
(A) 有承受業務機關時,以該機關承受訴訟。
(B) 無承受業務機關時,由上級機關承受訴訟。
(C) 行政法院依職權裁定承受業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續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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