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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暫時性權利保護機制-保全程序:假扣押
作者:李由行政訴訟之暫時性權利保護機制-保全程序:假扣押
行訴§293~§297
1. 目的:確保公法上之金錢給付 (§293Ⅰ)。
2. 方式:禁止債務人對標的進行處分 (§293Ⅰ)。
(1) 包含為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可聲請假扣押 (§293Ⅱ)。
(2) 不須起訴亦可聲請 (§295);但聲請人須釋明原因或提供擔保 (§297,準用民訴§526)。
(3) 未起訴聲請假扣押經撤銷,聲請人賠償債務人因提供擔保所生之損害 (行訴§296Ⅰ)。
(4)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行訴§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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