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審判權-為公法上爭議,但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者:憲法爭議事件與政黨違憲解散事件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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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審判權-為公法上爭議,但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者:憲法爭議事件與政黨違憲解散事件

行政訴訟之審判權-為公法上爭議,但不屬於行政法院審判權者:憲法爭議事件與政黨違憲解散事件

1. 憲法爭議事件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2)。故關於憲法上爭議事件,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有審判權。

2. 政黨違憲解散事件

參照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違憲解散事件應交由憲法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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