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等級之變更及解密程序規定

作者:郭妍

機密等級之變更及解密程序規定

鐵路特考

機密文書機密等級之變更及解密程序規定如下:

(一)機密文書未標示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者: 

1.原核定機關承辦人員應依據檔案管理單位定期清查機密檔案之通知或依其他機關來文建議,將原案卷調出審查。
2.原核定機關經檢討機密文書需變更機密等級或已無繼續保密必要時,應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見表」及「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陳奉核定後,通知前曾受領該機密文件之受文機關依規定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程序。
3.原受文機關經主動檢討機密文書需變更機密等級或已無繼續保密必要時,應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陳奉核定後,建議原核定機關依規定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程序。
4.原核定機關經核定或依原核定機關通知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者,應將原案卷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標示以雙線劃去,並檢附已列明資料經登記人簽章之紀錄單(戳)。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如符前點(五)情形者,比照辦理。

(二)機密文書已標示

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者,其保密期限已屆或條件成就時應依標示辦理變更或解密,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商業務承辦單位依(一)4.規定辦理。

(三)機密案件經解密後

應照普通案件放置保管。非經解密者,不得銷毀,解密後,其銷毀方式,須依檔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保管機密文書人員調離職務時

應將所保管之機密文書,逐項列冊點交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

各機關對於機密文書之處理

應指定專人會同檔案、資訊、通信、政風等業務承辦人員,實施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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