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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反訴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反訴
指被告於訴訟繫屬後,向同一法院於同一程序中,對原告提起之訴訟(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該訴稱為「本訴」)。
(1) 反訴之制度目的:
A. 防止裁判歧異,以及避免重複起訴。
B. 訴訟經濟。
(2)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112條:
A.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
但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 (§112Ⅰ)。
B. 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 (§112Ⅱ)。
C. 反訴之請求如專屬他行政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112Ⅲ)。
D. 被告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行政法院得駁回之 (§112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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