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參加人-訴訟參加的類型:普通參加 (利害關係人之獨立參加)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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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參加人-訴訟參加的類型:普通參加 (利害關係人之獨立參加)

行政訴訟之參加人-訴訟參加的類型:普通參加 (利害關係人之獨立參加)

行政訴訟法第42條

A.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B. 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C.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D. 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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