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之再審

作者:李由

行政訴訟之再審

行政訴訟之再審

1. 針對已確定之判決,當事人或繼承人因該判決之訴訟程序,或判決基礎有重大瑕疵,而請求廢棄
    原判決;並再開訴訟程序而為重新審理。

2. 再審有別於一般審級救濟:因為再審之對象為已確定之判決,故稱為非常之法律救濟。
    (1) 再審不具移審之效力,亦無延宕效力 (因為原判決業已確定)。
    (2) 原判決之效力,不因再提起再審而受影響。

3. 已確定之裁定,有再審事由時亦可提起「準再審」(行訴§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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