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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共同訴訟-程序要件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訴訟之共同訴訟-程序要件
A.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
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行訴§115,準用民訴§248)」
(A) 該管法院對數訴有管轄權
(B) 各訴皆依循相同訴訟程序
B. 以原就被原則:
「依前項第三款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行共同訴訟者,以被告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
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同一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為限。(行訴§37Ⅱ)」
C. 踐行先行程序:
(A) 原則:共同訴訟之多數當事人皆須經先行程序,若其中有未經訴願者則不得合併。
(B) 例外:第三人與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就訴願標的須合一確定的情況下,等同於與原訴願人利害
一致,故不須再行訴願程序,逕得為撤銷之訴訴訟程序。
D. 共同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這裡所面臨的問題是,共同訴訟中的多數當事人是否有接受相同判決的必要。
也就是多數當事人之間是否需要「合一確定」。進而決定該多數當事人有無一同起訴/應訴之必要。
(A) 所謂「合一確定」係指原告或被告有多數當事人,而一造多數當事人之間是否須要接受統一的
認定,並接受相同的判決。舉例而言,如果原告有A、B、C三人:
a. 原告須合一確定:則A、B、C需一同接受勝訴或敗訴之判決。
b. 若不須合一確定:則可為A勝訴,B、C敗訴之判決(當事人間不須受相同判決)。
(B) 若當事人基於實體法上理由而須要合一確定,則在起訴時就必須全體參與才俱備當事人適格
(又稱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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