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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之上訴-提起上訴的要件:原因
作者:李由行政訴訟之上訴-提起上訴的要件:原因
一、須判決違背法令 (行訴§242):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所謂「判決違背法令」,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43條:
1. 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 (§234Ⅰ,相對之上訴理由):
係因判決之作成,以法規之誤用,或應適用而不適用。並作為判決基礎;其間須有因果關係。
2.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243Ⅱ,絕對之上訴理由):
(只要出現以下事由,不論是否據以作成裁判皆得上訴)
(1)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2)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3) 行政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4)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5) 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6)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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