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作者:陳偉隆、龍玉雲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簽證之意義

(一)簽證,在意義上為一國之入境許可。依國際法一般原則,國家並無准許外國人入境之義務。目前國際社會中鮮有國家對外國人之入境毫無限制。各國為對來訪之外國人能先行審核過濾,確保入境者皆屬善意以及外國人所持證照真實有效且不致成為當地社會之負擔,乃有簽證制度之實施。
(二)依據國際實踐,簽證之准許或拒發係國家主權行為,故我國政府有權拒絕透露拒發簽證之原因。
(三)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所稱簽證,指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4)

中華民國的簽證說明

1.簽證類別
(VISA TYPE)(§7)    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四類:
(1)停留簽證(VISITOR VISA):係屬短期簽證,在台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
(2)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係屬於長期簽證,在台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
(3)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
(4)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
2.入境限期
(簽證上VALID UNTIL或ENTER BEFORE欄)    (1)係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之期限。
(2)例如VALID UNTIL(或ENTER BEFORE) APRIL 8,1999即1999年4月8日後該簽證即失效,不得繼續使用。
3.停留期限
(DURATION OF STAY)    (1)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後,自入境之翌日(次日)零時起算,可在台停留之期限。
(2)停留期一般有14天、30天、60天、90天等種類。
(3)持停留期限60天以上未加註限制之簽證者,倘須延長在台停留期限,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
(4)居留簽證不加停留期限:應於入境次日起15日內或在台申獲改發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日內,向居留地所屬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及重入國許可(RE-ENTRY PERMIT),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4.入境次數(ENTRIES)    分為單次(SINGLE)及多次(MULTIPLE)兩種。
5.簽證號碼
(VISA NUMBER)    旅客於入境時應於E/D卡填寫本欄號碼。
6.註記    係指簽證申請人申請來台事由或身分之代碼,持證人應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外國人免簽證及落地簽證規定

(一)免簽證:
應備要件
1.適用對象所持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含普通、外交、公務護照),但日本護照效期僅須在三個月以上;美國護照效期僅須長於擬停留日期即可。
2.美國緊急護照亦適用免簽證;汶萊、泰國僅普通護照適用,外交、公務護照不適用。
3.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者(美國國民除外)應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或於抵達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或高雄小港機場時申請落地簽證。
4.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
5.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停留期限    
1.停留期限30天或90天,自入境翌日起算,最遲須於期滿當日離境(有關逾期罰則請按此處)。期滿不得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災等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搭機離境,或於入境後於停留期限內取得工作許可之白領專業人士及與其同時入境並同時改辦之配偶、未滿20歲子女,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專案同意改換停留簽證者不在此限(以上述白領應聘事由提出停留簽證申請者,申請人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7個工作天提出簽證申請)。
2.汶萊與泰國籍人士於免簽證試辦期間(2016.08.01至2017.07.31),以免簽證入境之白領專業人士,不適用上述第一點於境內改辦停留簽證之規定。
(二)持外交及公務護照免簽證:
適用對象    
持有效之貝里斯(Belize)、布吉納法索(Burkina Faso)、多明尼加(Dominican Republic)、薩爾瓦多(El Salvador)、瓜地馬拉(Guatemala)、教廷(the Holy See)、宏都拉斯(Honduras)、諾魯(Nauru)、尼加拉瓜(Nicaragua)、巴拿馬(Panama,尚包括領事及特殊護照)、巴拉圭(Paraguay)、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Saint Christopher and Nevis)、聖露西亞(Saint Lucia)、聖文森(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聖多美普林西比(Sao Tome and Principe)、史瓦濟蘭(Swaziland)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並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者。
限制條件    
不適用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不視為外國人者,例如所持教廷外交及公務護照之國籍欄登載為我國(TWN)、中國大陸(CHN)、香港(HKG)或澳門(MAC)者均不適用。
停留期限    
90天。
(三)落地簽
適用對象    1.持效期在六個月以上護照之土耳其籍人士。
2.持效期在六個月以上護照之馬其頓籍人士。
3.適用免簽證來台國家之國民(美國除外)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且效期六個月以上者。
停留期限    1.自抵達翌日起算30天。
2.持落地簽證之外籍人士在臺停留期滿後不得申請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或居留簽證。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災等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搭機離境,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專案同意改換停留簽證者不在此限。

國人可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方式前往之國家或地區

[更新日期:105.09.30]
(一)亞太地區
庫克群島Cook Islands    31天
斐濟Fiji    120天
關島Guam    45/90天
印尼Indonesia    30天
日本Japan    90天
吉里巴斯Republic of Kiribati    30天
韓國Republic of Korea    90天
澳門Macao    30天
馬來西亞Malaysia    30天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Federated States of Micronesia    30天
諾魯Nauru    30天
紐西蘭New Zealand    90天
紐埃Niue     30天
北馬里安納群島(塞班、天寧及羅塔等島)Northern Mariana Islands    45天
新喀里多尼亞(法國海外特別行政區)Nouvelle Calédonie    90天(法國海外屬領地停留日數與歐洲申根區停留日數合併計算)
法屬玻里尼西亞(包含大溪地)(法國海外行政區)
Polynésie française    90天(法國海外屬領地停留日數與歐洲申根區停留日數合併計算)
薩摩亞Samoa    30天
新加坡Singapore    30天
瓦利斯群島和富圖納群島(法國海外行政區)Wallis et Futuna    90天(法國海外屬領地停留日數與歐洲申根區停留日數合併計算)
(二)亞西地區
以色列 Israel    90天
(三)美洲地區
安奎拉(英國海外領地)Anguilla    1個月
阿魯巴(荷蘭海外自治領地)Aruba    30天
貝里斯Belize    90天
百慕達(英國海外領地)Bermuda     90天
波奈(荷蘭海外行政區)Bonaire    90天(波奈、沙巴、聖佑達修斯為一個共同行政區,停留天數合併計算)
維京群島(英國海外領地)
British Virgin Islands    1個月
加拿大Canada    180天(自2016/03/15起,應事先上網申請電子旅行證(eTA),至2016年11月9日緩衝期間未申辦之旅客,倘持有適當文件如有效護照等,且符合相關入境規定者,仍可登機前往加國)
開曼群島(英國海外領地)
Cayman Islands    30天
智利Chile    最多90天(不含外交、公務護照)
哥倫比亞Colombia    90天
古巴Cuba    30天(須事先購買觀光卡)
古拉索(荷蘭海外自治領地)
Curaçao    30天
多米尼克
The Commonwealth of Dominica     至多3個月
多明尼加Dominican Republic    30天
厄瓜多Ecuador    90天
薩爾瓦多El Salvador    90天
福克蘭群島(英國海外領地)
Falkland Islands    連續24個月期間內至多可獲核累計停留12個月
格瑞那達Grenada    90天
瓜地洛普(法國海外省區)
Guadeloupe    90天(法國海外屬領地停留日數與歐洲申根區停留日數合併計算)
瓜地馬拉Guatemala    30至90天
圭亞那(法國海外省區)
la Guyane    90天(法國海外屬領地停留日數與歐洲申根區停留日數合併計算)
海地Haiti    90天
宏都拉斯Honduras    90天
馬丁尼克(法國海外省區)
Martinique    90天(法國海外屬領地停留日數與歐洲申根區停留日數合併計算)
蒙哲臘(英國海外領地)Montserrat    6個月
尼加拉瓜Nicaragua    90天
巴拿馬Panama    180天
秘魯Peru    180天
沙巴(荷蘭海外行政區)Saba    90天(波奈、沙巴、聖佑達修斯為一個共同行政區,停留天數合併計算)
聖巴瑟米(法國海外行政區)
Saint-Barthélemy    90天(法國海外屬領地停留日數與歐洲申根區停留日數合併計算)
聖佑達修斯(荷蘭海外行政區)
St. Eustatius    90天(波奈、沙巴、聖佑達修斯為一個共同行政區,停留天數合併計算)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St. Kitts and Nevis    最長期限90天
聖露西亞St. Lucia    42天
聖馬丁(荷蘭海外自治領地)
St. Maarten    90天
聖馬丁(法國海外行政區)
Saint-Martin    90天(法國海外屬領地停留日數與歐洲申根區停留日數合併計算)
聖皮埃與密克隆群島(法國海外行政區)Saint-Pierre et Miquelon    
聖文森
S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30天
土克凱可群島(英國海外領地)
Turks & Caicos    30天
美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90天(停留天數自入境當天起算,須事先上網取得「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授權許可)
(四)歐洲地區
申根區
安道爾Andorra    奧地利Austria
比利時Belgium    捷克Czech Republic
丹麥Denmark    丹麥法羅群島Faroe Islands
芬蘭Finland    愛沙尼亞Estonia
法國France    教廷The Holy See
希臘Greece    丹麥格陵蘭島Greenland
德國Germany    匈牙利Hungary
冰島Iceland    義大利Italy
拉脫維亞Latvia    列支敦斯登Liechtenstein
立陶宛Lithuania    盧森堡Luxembourg
馬爾他Malta    摩納哥Monaco
挪威Norway    荷蘭The Netherlands
波蘭Poland    聖馬利諾San Marino
葡萄牙Portugal    斯洛伐克Slovakia
西班牙Spain    斯洛維尼亞Slovenia
瑞典Sweden    瑞士Switzerland
左列國家/地區之停留日數合併計算,每6個月期間內總計可停留至多90天
阿爾巴尼亞Albania    每6個月期間內可停留至多90天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
Bosnia and Herzegovina    每6個月期間內可停留至多90天
保加利亞Bulgaria    每6個月期間內可停留至多90天
克羅埃西亞Croatia     每6個月期間內可停留至多90天
賽浦勒斯Cyprus    每6個月期間內可停留至多90天
直布羅陀(英國海外領地)Gibraltar    90天
愛爾蘭 Ireland    90天
科索沃 Kosovo    90天(須事先向其駐外使領館通報)
馬其頓Macedonia    每6個月期間內可停留至多90天(自101年4月1日至107年3月31日止)
蒙特內哥羅Montenegro    每6個月期間內可停留至多90天
羅馬尼亞Romania    在6個月期限內停留至多90天
英國U.K.    180天
(五)非洲地區
甘比亞Gambia    90天
馬約特島(法國海外省區)Mayotte    90天(法國海外屬領地停留日數與歐洲申根區停留日數合併計算)
留尼旺島(法國海外省區)La Réunion    
索馬利蘭Somaliland    90天
史瓦濟蘭Swaziland    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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