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計畫之類型與定性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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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計畫之類型與定性

行政計畫之類型與定性

行政計畫固然是一種行政行為,然而應如何定性?其實不可一概而論,應該進一步依對外部之拘束力加以區分,分述如下:

1. 說明式計畫

說明式計畫對一般人民的拘束力而言,可以說是較為薄弱的,主要是國家通常會針對特定範疇做一個完整的調查評估,形成一套可供人民參考的建議,因此,至多應僅為觀念通知或行政指導。

2. 命令式計畫

此係會課以計畫涉及相對人一定義務或使其權利產生變動之類型,對於相對人具有法律上拘束力,例如都市計畫法所稱之都市計畫,原則上當使人民公法上法律關係受到影響時,應可將此種行政計畫定性為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加以規範或據以救濟之。

3. 誘導式計畫

此種拘束力介於前二者之間,主要是以誘導之手段使人民從事特定行為或不從事特定行為,例如:租稅優惠或是租稅特別負擔,就定性來說,比較類似於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類型,都是一事先抽象之規範,由人民自發性決定是否產生個案適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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