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計畫之專題: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理由書分析『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內容及目的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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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計畫之專題: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理由書分析『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內容及目的

行政計畫之專題: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理由書分析『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內容及目的

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並無違憲,但仍有改進空間-條文內容及目的

「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

本條係針對擬定都市計劃報核時作出的人數與持分之限制,因為都市計劃影響層面甚鉅,為了避免都市更新只是因少數人不同意卻造成多數人無法改善居住環境,所以提出的比率不宜過高,否則都市更新將窒礙難行;然而避免都市更新過程不具共識,或是抗爭不斷,該比率亦不宜設得過低,而本條之比率至少已過半,尚在合理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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