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計畫之專題: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理由書分析『實質審查以及結論』(1)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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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計畫之專題: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理由書分析『實質審查以及結論』(1)

行政計畫之專題: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理由書分析『實質審查以及結論』(1)

(1) 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違憲

A. 條文內容:(以下皆以解釋時之法規為準)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

B. 違憲之理由:公聽會尚不足以保障程序之正當及相關人權益。

(A) 此規定並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的可能性。

(B) 上開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亦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如此一來
     完全無法確保關係人是否確實得參與程序,以及無法確保是否有組織在為眾人之權益把關。

(C) 公聽會之效力遠不及於聽證,無法保障利害關係人適時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進而主張或維護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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