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之要素四(意義與特別權力關係)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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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要素四(意義與特別權力關係)

要素四:外部性

意義

行政處分的規制效力必須超過行政內部。對外,也就是對人民直接發生效力,或對不同行政主體以外之法律主體發生效力,此即行政處分的外部性。

行政內部行為,例如上級對下級職務上之指揮、機關之間的換文,基本上都還是在行政一體的範圍之內,不會有外部性的問題。

特別權力關係(特別法律關係)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將特定身分之人視為國家行政之一部,和行政機關屬於同一主體,從而行政機關對其所為之規制措施欠缺外部性,非為行政處分,無法對此提起行政救濟,使其對於權利縱使被限制或剝奪,亦因特別權力關係之受限而無法救濟。

惟目前特別權力關係已被突破不少。基本上只要涉及基本權重大事項,即不再被視為行政內部行為而禁止救濟;而應視為一具有外部效力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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