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之種類-職權處分與須協力處分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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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種類-職權處分與須協力處分

行政處分之種類-職權處分與須協力處分

1. 職權處分:

行政機關依職權即可作成。

2. 須協力處分:

非單憑行政機關即得作成,尚須其他人之協力,可再分為以下兩種:

(1) 須人民協力之行政處分:

必須先由人民提出申請、或是行政機關作成後尚須得到人民之同意,始得作成的行政處分。
例如:須相對人提出申請的授益處分、公務員之任命。

(2) 須其他機關協力之行政處分:

須得到其他機關之協力或同意始得作成之處分,多階段行政處分即屬之。
例如:財政部請求移民署對未繳稅之人作成禁止出境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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