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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廢棄-延伸效力(一)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處分之廢棄-延伸效力(一)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1.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1)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
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2)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2. 不當得利:無公法之法律上原因,卻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
(1) 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行政處分時,人民以該授益處分為基礎而受有公法上之利益。故當行政處分被廢棄(不管是
撤銷或廢止)以後,人民受有此公法上之利益將不再有法律上原因,從而構成了公法上之不當得利。相反的,
有時也會導致行政機關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公法上之利益,人民亦得請求行政機關返還之。
(2) 除了行政處分以外,其他行政行為失去效力導致利益存在於無法律原因之一方時,亦得適用本條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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