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之定位-性質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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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之定位-性質

行政罰法之定位-性質

(1) 兼顧實體法與程序法

行政罰法不僅為一部實體法,更有其他行政罰之程序規定,因此兼顧了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性質。

(2) 兼顧普通法與特別法

A. 行政罰法第1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B. 從前述條文來看,立法者應是將行政罰法定位成普通法,當其他特別法有特別規定時,則再優先於普通法,
    也就是行政罰法適用之。

C. 惟行政罰法關於程序之規定,其實是行政程序法的特別法,所以行政罰法究應為普通法抑或是特別法,因分成
    實體規定與程序規定兩部分認定,行政罰法中的實體規定應為普通法;而程序規定則應為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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