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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裁處對象-自然人(責任能力)
作者:李由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行政罰之裁處對象-自然人(責任能力)
行政罰法§9
(1)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4)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5)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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