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之裁處對象-自然人(責任能力)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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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裁處對象-自然人(責任能力)

行政罰之裁處對象-自然人(責任能力)

行政罰法§9

(1)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4)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5)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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