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之有責原則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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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有責原則

行政罰之有責原則

1. 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2. 現代國家基於「有責任始有處罰」之原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必須以行為人具備責任能力及責任
    條件為要件,換句話說,必須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以及行為人具有責任能力為前提,如
    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應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或是行為人並未具備責任能力,亦不得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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