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之便宜原則

作者: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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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便宜原則

行政罰之便宜原則

1. 行政罰法第19條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2)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2. 便宜原則基本上是類似於刑事訴訟法上微罪不舉的概念,因為可非難性太低,而不再予以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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