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組織法-行政機關(二)

作者:李由、林實恭

行政組織法-行政機關(二)

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

憲法第53條明定:「行政院為我國最高行政機關。」
本條明示行政院在我國法律上之地位。關於行政院之組織分別規定於憲法(憲法第54條~第61條)以及行政院組織法中。
(一)行政院為獨任制機關
憲法第58條第1項雖然規定行政院須設行政院會議,然而依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第5條,其決議並無法拘束行政院長。故行政院會議並非權力機構,其地位僅為提供意見的幕僚單位,實際上決策權仍然是由院長獨攬。
(二)行政院與總統的關係
1.總統並無行政權:
依憲法第35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而行政權已劃分給行政院(憲法第54條)專屬於行政院。就總統的權限而言,既然無行政權,因此直屬總統的機關亦不具有行政權 。
2.總統和行政院長之間的關係: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1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據此,總統有權任免行政院長。然而行政院長雖由總統任免,但卻不需要對總統負責。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57條)。
3.行政院組織架構之限制
行政院在組織面向上受到憲法、行政院組織法,以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限制:
(1)憲法:
A.憲法第54條: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B.憲法第61條: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依上開規定,憲法對於行政院之組織型態並沒有詳細說明,僅作原則性的限制。並明文將行政院的組織架構授權交由法律決定。
(2)行政院組織法:
行政院組織法第1條:「本法依憲法第61條制定之。」揭示了係基於憲法授權而制定。然而在行政院組織法中雖然更進一步對於行政院其下所轄之部會、獨立機關只有原則性的規範(行政院下設14部8會,獨立機關及其地位)。但對於其編制、員額、職權範圍等等並未有詳細的規定。仍然屬於框架性的規定。
(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2條:本法對於行政院下屬各級機關的員額、編制、職權,以及機關設立、裁撤、合併變更之程序等,皆有明文規定,相較於行政院組織法更為具體。同時也授權行政機關得設立對於四級以下之機關並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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